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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对美加征关税执行细则

时间:2025-04-10作者:小梦阅读:26分类:财金新闻

  一、政策核心要点

  (一)关税调整机制

  自北京时间2024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,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%特别关税。现行税率包含最惠国税率、暂定税率及已实施加征关税的综合税率。

  (二)过渡期货物政策

 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"在途货物"免予加征:

  运输条件:运输工具已于2024年4月10日12:01前启运离港

  申报期限:最迟于2024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进口申报

  特殊贸易方式货物须同步完成内销申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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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申报操作指引

  (一)报关单填写规范

  启运日期栏:必须填报境外首个装运口岸离港日期(需早于4月10日12:01)

  备注栏标注:"HS2025-04特免"标识

  特殊监管货物需上传运输证明文件(包含启运时间、运输路径等核心信息)

  (二)企业承诺声明

  申报时须附具统一格式声明:

  "本企业承诺所申报货物符合税委会2025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之规定,申请豁免本次加征关税。保证申报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,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"

  三、退税申请通道

 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已缴税企业开放退税:

  申报时间:5月13日24时前完成进口(提前申报以运输工具抵境时间为准)

  申请材料:需提交运输证明文件及修订版申报声明

  退税范围:包含已缴纳的特别关税及相应利息

  四、加工贸易特别管理

  (一)保税政策调整

  特殊监管区域内:4月10日12:01后成品禁止保税流转,内销按全料件申报

  区外加工贸易:成品(含残次品)须完成出口或内销,内销对应全料件申报

  (二)专用账册管理

  设立要求:涉及美产料件的加工贸易须建立专用账册(B/C/E/H/TH/TG类)

  标识规范:账册备注栏首位标注"[M]",成品禁止保税流转

  混合管理要求:美产料件需单独备案,商品名称首位加注"[M]"

  (三)物流监管限制

  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场所的TW/L账册项下美产货物,自4月10日12:01起禁止实施涉及HS编码或原产地变更的简单加工业务。

  附件:政策执行时间节点示意图

  [图示说明]

  启运截止线——4.10 12:01

  申报截止线——5.13 24:00

  政策生效线——4.10 12:01

  退税申请窗口期——即日起至政策另行调整前

  (注:新闻链接已整合至政策公告索引系统,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验证)